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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美丽内蒙古建设的实施意见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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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美丽内蒙古建设的实施意见正式印发

2024/08/16
【摘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美丽内蒙古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8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美丽内蒙古建设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聚焦办好两件大事,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加快形成绿色低碳发展新格局,切实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在祖国北疆构筑起万里绿色长城。

 

二、持续巩固自然生态屏障

(一)保护好美丽大草原。坚持保护优先,全面落实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禁牧休牧等制度。依法开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严格草原分区用途管控和基本草原占补平衡,禁止随意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用途。坚持以草定畜,摸清草原健康和退化情况,加快解决超载过牧问题。鼓励利用一般耕地、退耕还草地等发展人工饲草和草种业,建设一批优质饲草基地,实施草畜一体化发展。科学划定保护修复区域,开展人工种草与天然草原改良,加快退化、沙化草原治理,提升草原品质和生态功能。除国家批准的重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项目外,严控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基本草原上规划建设新的煤炭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扩大煤炭等矿产资源露天开采区域。到2035年,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45%以上,草原多样性显著增加。

 

(二)保护好北方大森林。坚持造林与护林并重,全面落实林长制、天然林保护与修复等制度。加强大兴安岭、阴山山脉、贺兰山山脉等区域天然林保护,加快推进“三北”工程建设,提高黄河、嫩江、西辽河等流域森林植被覆盖度。合理规划国土绿化空间,坚持以水定绿,科学选择树种,做好种苗保障。严格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严控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开展退化林核查,对低质低效林、残次林实施改造。提升大兴安岭嫩江上游水源涵养功能,保护重要水源地安全。加强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到203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2.57%、蓄积量达到16.57亿立方米。

 

(三)建设好北方防沙带。坚持增绿和治沙相结合、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对重度、中度、轻度沙化区实施分区治理。打好打赢黄河“几字弯”攻坚战、科尔沁和浑善达克两大沙地歼灭战,配合打好河西走廊—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阻击战。因地制宜推进沙化土地治理,科学恢复沙地植被。实施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推广磴口模式、库布其模式、光伏治沙模式等经验做法,在高水平保护的前提下发展沙区特色旅游业、林沙草产业等。加强同蒙古国、日本、韩国等在沙尘暴防治领域的合作,推动沙尘暴监测数据共享和沙源地及路径区生态环境修复技术交流合作。

 

(四)守护好河湖湿地。健全河湖长制,压实各地治河治湖责任。科学规划岸线利用和保护,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以黄河、西辽河等流域为重点,加强水土保持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严格湿地用途监控,对生态系统退化严重、生态脆弱敏感的重要湿地开展综合治理。加快推动呼伦湖、岱海、乌梁素海、达里诺尔、察汗淖尔、西辽河、黄河“几字弯”、居延海等河湖湿地恢复,保障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促进河湖湿地休养生息和健康发展。到2035年,水土保持率达到56.89%。

 

(五)管理好水资源。坚持“四水四定”,严格实行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加力推进农业、工业、城市等节水增效,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加强水资源优化配置和统一调度,坚持先节水后调水,“一市(盟)一策”打好深度节水控水攻坚战。严格取用水审批,对不符合产业准入条件、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等管理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新增取水,对水资源超载区域暂停新增取水许可审批。加快推动用水权改革,激活用水权交易。将再生水、雨水、疏干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科学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加强水网和水系连通建设,实施蓄水、调水工程,推进河套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

 

(六)提升耕地质量。强化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建设,落实最严格的黑土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坚决守住1.7亿亩耕地红线。推进盐碱地治理改良,在河套土默川平原、西辽河流域、黄河南岸灌区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充分挖掘零星分散耕地、“空心村”宅基地等转化为耕地的潜力。严禁以占补平衡为名将草地、林地、河湖湿地等转化为耕地,根据水资源承载力有序退出农牧交错区低产耕地。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广水肥一体化和减肥增效技术,建立健全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体系,加强病虫害监测。到2035年,耕地质量提高到5.10等级。

 

(七)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修复。依托生态功能区,以黄河重点生态区、大兴安岭森林带和北方防沙带为重点,开展全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在黄河十大孔兑、东北黑土地、黄土高原等重点地区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大力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高标准建设淤地坝(拦沙坝)。加快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及尾矿库生态修复。巩固乌梁素海、科尔沁草原保护和修复治理成果,加快推进大青山山水林田湖草沙建设项目,积极争取实施黄河流域、西辽河流域、大兴安岭中段—嫩江源头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项目。

 

(八)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快建立以贺兰山、大青山等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严格管控自然保护地内非生态活动,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和数据库,在生物多样性优先区域、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开展生态系统和重点物种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加强国家重点保护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原生境的保护修复,连通重要物种本土和跨境迁徙扩散生态廊道,推进濒危野生动植物扩繁中心建设。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严厉打击各类乱捕滥猎行为。争创生物多样性友好城市。到2027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种数保护率达到80%,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种数保护率达到85%。

 

三、加快推进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

(九)优化国土空间发展格局。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严格落实“三区三线”空间管控要求,守牢国土空间发展保护底线。坚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执法监督和保护修复,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巩固优化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城市化地区空间布局,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区,以更适度的紧凑空间和容积率、更人性化的建筑和公共空间尺度,打造宜居低碳城市。到2035年,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全面形成。

 

(十)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升级。积极创建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大力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推进电力、钢铁、石化、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集群化转型。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大力推进绿色制造示范创建和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鼓励工业企业实施绿电替代、采用绿色工艺、使用绿色材料,打造更多减污降碳示范园区、低碳园区、零碳园区。到2035年,绿色制造达到先进水平,绿色低碳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全面形成。

 

(十一)大力发展现代能源经济。加快大型风光基地和源网荷储、风光制氢等场景项目建设,集中打造风光氢储产业集群和呼包鄂通装备制造基地。实施灵活电网工程,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扩大鄂尔多斯、锡林郭勒、通辽、呼伦贝尔等地已建特高压通道外送新能源电量规模,提升绿电供给能力。支持鄂尔多斯建设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支持包头打造世界“稀土之都”、“绿色硅都”,支持锡林郭勒、阿拉善、鄂尔多斯、巴彦淖尔建设大型新能源基地。加强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抢占能源新技术应用高地。

 

(十二)加快交通运输行业绿色低碳转型。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扩大电厂“公转铁”覆盖范围,推进铁路专用线进入大型工矿企业,推广“新能源+散改集”运输模式。加强公路煤炭运输环境污染治理,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和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优化充电桩建设布局,加强油气氢电综合能源站建设,呼和浩特、包头、乌兰察布、鄂尔多斯等重点地区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50%。到2027年,新增汽车(不含货车)中新能源汽车占比达到35%;到2035年,铁路货运周转量占总周转量比例达到60%以上。

 

(十三)积极推动生态产品价值转化。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政策,有针对性地培育壮大草产业、林下经济、沙产业。建立生态产品监测和价值核算机制,开展生态产品信息普查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区域生态品牌提升行动,持续推进“中国天然氧吧”、“避暑旅游目的地”、“中国宜居城市”等生态品牌创建,积极培育森林康养、冰雪旅游、大漠观光等生态文化旅游业。

 

(十四)大力推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深入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持续深化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技术、设备推广应用。大力推广节地模式,优配增量、提效存量。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开发,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尾矿回收利用,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支持呼和浩特市建设国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重点城市,乌海市、包头市建设国家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托克托县、乌拉特前旗建设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强化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工业企业节材、节能、降碳。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力争到2025年年底前全区80%以上旗县级以上机关建成节约型机关。到2035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效率达到全国同类地区先进水平。

 

四、加快建设美丽城市和美丽乡村

(十五)建设美丽城市。有序推进城市更新,补齐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全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抓好建筑能效提升、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发展等工作。积极创建美丽宜居城镇、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到2035年,城市建筑全面实现清洁取暖。

 

(十六)建设美丽乡村。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开展乡村振兴暨和美乡村“十县百乡千村”创建行动,建立符合农村牧区实际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粪污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治理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体系,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和乡村风貌引导,全面推进乡村绿化和农房节能改造。“一村一策”探索乡村发展新路径。推进美丽乡村示范旗县建设,树立美丽乡村典型。开展农村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到2027年,美丽乡村整县建成比例达到40%;到2035年,美丽乡村基本建成。

 

(十七)建设美丽内蒙古先行区。坚持以点带面、分层分类、梯次推进,支持呼和浩特建设美丽首府、鄂尔多斯建设美丽暖城,支持美丽呼伦贝尔建设。在阿尔山市、海拉尔区、康巴什区、多伦县、凉城县等地开展美丽内蒙古先行区建设。建设二连浩特—扎门乌德生态文明共建试验区。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打造一批特色小镇、和美乡村、美丽河湖、生态园区。

五、加快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十八)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以细颗粒物控制为主线,大力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推进钢铁、焦化、水泥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实施工业炉窑燃料清洁化替代和深度治理,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全面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大力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深入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因地制宜推动清洁取暖改造,扩大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面积。加强柴油车污染治理,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发展,加大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力度。加强施工现场、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区域扬尘管控,强化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完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实施重点行业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加快消除重污染天气。大力解决群众“家门口”的餐饮油烟、恶臭等污染问题。深入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建设安静小区。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到2027年,全区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下降到25微克/立方米;到2035年,各盟市细颗粒物浓度均控制在25微克/立方米以下。

 

(十九)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深入推进重点河湖保护治理,建设美丽河湖。以呼和浩特、包头为重点,推进入黄支流稳定消劣。实施大黑河水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工程。加强水源涵养区和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开展黄河流域、“一湖两海”等重点河湖水生态监测评价。扎实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备用水源地建设,巩固提升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水平。推进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健全入河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持续开展黑臭水体整治,严格城镇排水管网纳管许可管理,加快开展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老旧破损管网更新改造和雨污管网混错接整治。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开展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提升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推进黄河流域和重点湖库清漂,积极应对蓝藻水华等生态灾害。到2027年,全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显著改善;到2035年,“人水和谐”美丽河湖基本建成。

 

(二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扎实推进土壤生态环境风险源头防控,开展有色金属采选、冶炼等重点行业绿色化提标改造。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有序推进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对用途转变为“一住两公”的地块实行全过程管理。探索建立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模式。建立地下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科学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完善地下水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到2027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到2035年,地下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二十一)强化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大力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强化大宗固废增量消纳和存量治理,严防各种形式的固体废物走私和变相进口。压实煤矸石、粉煤灰产生企业资源化利用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支持鄂尔多斯市开展高铝粉煤灰资源化利用,支持锡林郭勒盟试点开展粉煤灰外运消纳、资源化利用。建设区域性特殊类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以黄河流域为重点推进尾矿库污染治理,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综合治理。加强石化、涂料、纺织印染、医药等行业新污染物治理。到2027年,“无废城市”建设比例达到60%,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明显下降;到2035年,“无废城市”建设实现全覆盖,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六、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二十二)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健全碳排放双控配套制度,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十五五”时期全面实行碳排放双控。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逐年编制自治区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实施甲烷及其他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行动。

 

(二十三)多层次多领域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推进工业、能源、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牧业等重点领域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升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领域多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治理水平。建立固定源污染物与碳排放核查协同管理制度,编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融合清单,协同推进城市空气质量达标与碳达峰。开展区域、城市、园区、企业等多层次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推进鄂尔多斯市试点建设。到2035年,多层次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治理体系全面建成。

 

(二十四)积极推进碳交易。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减排降碳,鼓励符合条件的灌木造林等项目开发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积极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交易。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日常监管。推进呼和浩特、包头、呼伦贝尔、兴安盟林业碳汇交易试点工作。推进林草碳汇(包头)试验区和呼伦贝尔、兴安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建设。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加强林草湿资源损害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

 

七、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五)健全生态安全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生态安全法治体系、政策体系、协同应对体系和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健全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经济安全、资源安全等领域协作,全面提升生态安全监管、科技支撑、风险研判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应对和响应处置能力,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二十六)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健全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推进核安全文化示范基地建设。加强放射源全程信息化管理,确保放射性物品运输、使用和野外作业安全。强化包头放射性废物库规范管理,加强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依法打击涉放射性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推进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规范化管理,控制电磁辐射污染。加强核与辐射环境监测与应急能力建设。

 

(二十七)强化生物安全管理。建立全链条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提高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强化野生生物种质资源收集保藏,开展重要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成效评估。加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协调机制,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治外来物种侵害。加强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风险检测、识别、评价和监测。探索开展重点湖泊生态预警监测。

 

(二十八)有效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和风险。建立气候变化观测监测体系,强化面向重点领域和气候敏感行业、区域的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加强气候风险管理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持续提升农牧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等领域的气候韧性,加强基础设施与重大工程气候风险管理。深化呼和浩特等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到2035年,气候适应型社会基本建成。

 

(二十九)严控环境风险。建立健全环境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体系,深化跨部门、跨区域应急联动合作。完善重点流域突发水环境事件“一河一策一图”预案。强化危险废物、尾矿库、新污染物监测监管,加强环境应急监测、物资储备和队伍建设,建设包头市黄河流域(内蒙古)环境应急监测和物资储备库。开展环境健康管理试点。

 

八、推进美丽内蒙古建设全民行动

(三十)培育弘扬生态文化。加强“大地文心·内蒙古生态文学创作基地”建设,推出一批生态文学精品力作,举办生态文化论坛,开展优秀作品评选、展演。支持满洲里、二连浩特等边境口岸城市打造生态文化对外传播交流互鉴窗口。推动有条件的博物馆、展览馆、科教馆等创建生态文明教育基地。

 

(三十一)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持续推进“光盘行动”,坚决制止餐饮浪费。深入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提升绿色出行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品,强化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实现城市居民小区垃圾分类全覆盖。积极构建绿色低碳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大力推广“碳普惠”。深化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商场等示范创建。

 

(三十二)构建全民行动体系。广泛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主题实践活动。鼓励企业引入先进绿色生产理念和管理模式,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推进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培育打造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品牌。深化环保设施开放,向公众提供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服务。完善公众生态环境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

 

九、健全美丽内蒙古建设保障体系

(三十三)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责任。

 

(三十四)完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标准体系。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辐射、噪声、农膜等污染防治和湿地保护、水土保持、城镇绿化、森林草原碳汇管理等领域法规规章“立改废”。加强零碳、低碳标准研制,推动体现内蒙古特色的绿色发展标准化建设。推动水循环利用领域标准化建设。

 

(三十五)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政策体系。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全要素全流程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推动黄河流域省际间横向生态补偿,探索建立沿黄盟市间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建设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生态环境治理市场,推进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市场化交易。完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和农村环境治理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三十六)建设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系。加快建设覆盖环境质量、污染源、自然生态状况等天空地一体化、精细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提升预测预报水平。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价体系,实现降碳、减污、扩绿协同监测全覆盖。开展生态建设、荒漠化综合防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生态环境修复成效监测评估,开展生态质量监督监测评价,强化生态监测预警。加强生态监测机构队伍建设,配强遥感解译分析和地面监测力量。

 

(三十七)构建全方位监督体系。发挥自治区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作用,加强生态环境领域案件线索移交转办,强化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责任追究。完善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机制,强化督察队伍和能力建设。探索将生态环保督察整改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内容。

 

(三十八)加大资金投入和金融扶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统筹自治区既有资金,专项支持美丽内蒙古建设。强化财政金融和价格政策支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引入社会资本,拓宽资金渠道,探索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探索区域性项目金融支持模式,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序推进绿色信贷,发行绿色债券,稳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

 

(三十九)强化科技支撑与数字化应用。推广绿色低碳科技,加大减污降碳、多污染物协同治理等领域科研力度。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学科建设。加强生态环境领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引育一流科研人员和技术人才。健全重大科研项目实施和科技成果产出工作机制,建设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推进关键领域技术创新,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构建一体化大数据体系,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监管、修复“一张图”。

 

(四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健全生态环境部门与自然资源、水利、林草、农牧等部门的联合执法衔接机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事项清单制度。推广“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非现场监管模式,推行视频监控和环保设施用水、用电监控等物联网监管手段,积极推动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及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在生态环境执法中的应用。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等领域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盟市、旗县(市、区)监管执法能力和基层执法队伍建设。理顺旗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制,优化生态建设管理职责部门的执法责任,探索符合苏木乡镇实际的执法模式。

 

十、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

(四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美丽内蒙古建设的全面领导,构建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抓落实、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推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各级政协要加大生态文明建设专题协商和民主监督力度。各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工作重点,强化组织实施和调度评估,年度工作情况书面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由其汇总后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各盟市原则上不制定配套文件。

 

(四十二)加强考核评估。开展美丽内蒙古建设监测评价和进程评估,研究建立美丽内蒙古建设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与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成效考核等的衔接。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美丽内蒙古建设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十三)强化宣传教育。持续深入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美丽内蒙古建设的经验做法、突出成效、先进典型,讲好内蒙古生态环境保护故事。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将其纳入干部教育、党员教育、国民教育体系,深入推进各类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建设。持续开展全国生态日、六五环境日等主题宣传和生态文明教育进家庭、进社区、进工厂、进机关、进农村等活动,大力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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