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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分享|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解读
解读① | 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是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是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近日,生态环境部修订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责任,为落实好生态环境基本制度,执行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保障。
一、修订实施《处罚办法》,更好适应生态环境执法新形势
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实施10余年来,对生态环境领域实施行政处罚,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了具体部署,2021年7月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后,原办法已不能充分满足新时期对生态环境执法的新要求,不能体现新形势和基层执法实际的需要。在这样的背景下,生态环境部研究修订《处罚办法》,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实体和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并对近年来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予以回应,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更好适应生态环境执法新形势。
二、创新完善制度设计,更好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
《处罚办法》紧扣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依法行政的部署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需要,新增制度内容。
一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在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基础上,将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产整治、禁止从业、责令限期拆除等作为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的行政处罚种类。规范调查取证行为,对处罚案件证据的效力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具体记载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细化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要求,突出标记规则的重要作用。细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内容,明确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审核意见等,对处罚决定公开的主体、公开的期限、公开的内容等作出细化规定。
二是进一步优化处罚办案程序。规范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处罚告知、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的流程。新增调查中止、调查终止的规定,列明具体情形。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处罚办法》明确处罚案件办理期限以及延长办案期限的特殊情形;调整纳入听证的案件范围,细化听证程序;细化纳入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案件范围,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三是进一步强化保障当事人权益。注重保障行政相对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法定权利,细化回避案件的审批要求,统一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的期限。新增监测报告的告知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新增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新增从轻减轻处罚、应当不予处罚和可以不予处罚等情形,体现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强调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处罚决定涉及的个人隐私等均应当予以保密。
三、严格落实《处罚办法》,更好助力污染防治攻坚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以实施《处罚办法》作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契机和主要抓手,坚持依法治污,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保护,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保障。
一是加大执法力度,坚持过罚相当。全面落实重大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坚持严格执法,对重大、恶意违法行为严惩重罚,解决违法成本低、惩处力度不够等问题。同时,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轻微不罚以及首违不罚制度,实行无错不罚、小错轻罚,避免处罚的随意性和畸轻畸重。
二是完善配套制度,健全程序规范。制定修改完善立案、告知、听证、送达、执行等行政处罚配套制度和程序规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确保《处罚办法》的有关程序要求落到实处。统一执法案卷、文书格式标准,完善处罚办案信息系统,提高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
三是强化执法说理,降低履职风险。推行说理式执法,处罚决定书应讲明违法事实认定的事理,论清法律适用的法理,说明处罚裁量基准运用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理由的情理,做到处罚有理有据、法理相融,有效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深入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送法入企”和“以案释法”等活动,营造良好的执法守法环境。
作者: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解读② | 立足新阶段落实新要求 规范高效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是生态环境保护中重要的保障性工作,是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治理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2023年5月,生态环境部印发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处罚办法》严格遵守行政处罚领域通用规范,同时紧密联系生态环境执法实际,突出生态环境执法特点,聚焦规范公正执法办案全过程,进一步体现了坚持绿色发展的理念和公平正义的法治思维。上海市将严格依照《处罚办法》,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规范高效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态环境权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
一、纲举目张,注重制度引领
《处罚办法》的修订发布是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制度为纲,纲举目张。上海市高度重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处罚规范化建设,遵循《处罚办法》基本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制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规范(试行)》,明确行政执法办案各环节工作时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范围,保障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时效性和规范性。为落实相关制度要求,提高行政处罚质量,上海市将行政执法办案纳入履职评估体系,从工作制度、能力建设、查处力度、办案质量等方面对各项工作进行综合评估,每月抽查半数以上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打分和讲评,扎实推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责任落实,能力提升。
二、业广惟勤,强化队伍建设
扎实做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离不开高素质的专业队伍。上海市始终把加强宣传培训,提升业务素养和能力水平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结合《处罚办法》出台实施,近期着力抓好宣贯解读,抓住领导干部关键少数,重点发挥头雁作用,全面提升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上海市高度重视法制员队伍建设,鼓励执法人员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确保每区执法机构至少一名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审查案件。定期组织法制岗位专项培训,促进各区交流办案经验,互学互鉴,推动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幅度相当。面向全体执法人员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执法办案讲评学、法制讲堂等活动,通过各种形式把理论知识与执法办案实践统一起来,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水平。
三、融会贯通,完善信息化平台
《处罚办法》着重突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规范性,将法定程序性要求作为核心要素贯穿行政处罚全过程。上海市严格落实规章规定,以建立全流程行政执法办案信息化系统为抓手,按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处罚决定、信息公开各环节工作要求和办理时限纳入办案系统;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基础上,梳理违法行为案由、法律义务条款和责任条款并与裁量基准逐一匹配后在办案系统中固定。目前已实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数据与上海市司法局搭建的全市统一综合行政执法数据平台互联互通。同时借助污染源综合管理业务平台,将排污许可、建设项目、各环境要素监管数据库与生态环境执法、行政处罚数据库相连通,有效促进行政处罚科学性、合理性。通过信息化手段提供更为便捷、实用、高效的管理工具,促进行政处罚工作提质增效。
四、宽严相济,处罚兼具力度温度
《处罚办法》增加了首次违法、无主观过错违法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要求“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体现出“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近年来,上海市持续挖掘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大数据中的丰富信息,探索违法行为所发生行业、区域、时间中蕴含的联系和规律,在特定时间节点、面向特殊对象,开展以案释法培训、发放典型案例手册,借助漫画、视频等形式线上线下相结合,有的放矢开展执法普法活动,从源头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绿色发展。结合《处罚办法》实施,将进一步强化执法普法,细化首次违法认定,用足用好无主观过错违法不予处罚,为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创造更加公平的生产经营环境,以高水平执法促进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系统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处罚办法》的贯彻落实为重要契机和有效抓手,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全面约束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严格执法与服务引导并重,强化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依法实施轻微免罚,强化说理式执法,营造推动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
作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
解读③ | 落实执法理念 规范执法要求 全面贯彻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于今年7月1日施行。《处罚办法》突出体现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实践特点,有力增强生态环境执法的规范性,更加体现执法严肃性和亲民性的平衡。
重庆市在生态环境部的全面指导下,不断学习新的行政执法理念,落实规范执法要求,结合具体市情,找准出发点、把握切入点、夯实关键点、抓好落脚点,重点推进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明确监管职责,推动环境监管专业化
根据《处罚办法》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重庆市进一步明确包括线索发现、证据收集、技术支撑、研判决策的环境案件查办体系,形成“一套机制、两个平台、三支队伍”的工作模式,实现案件查处的专业化。
一是完善一套环境监管机制。市、区两级建章立制,健全完善现场执法程序、证据收集和研判、处罚裁量基准、技术支撑、应急管理等一套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和对执法队伍的规范化专业化要求,实现从线索发现到证据的快速收集认定,适应新形势下的执法需要。
二是打造两个环境监管平台。建立完善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重庆市生态环境大数据中心两个环境监管平台,实现了对各类环境数据的收集、整合和分析,为环境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三是建立三支环境监管队伍。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在现有体制上成立环境行政执法、环境监测、技术支撑等三支队伍。这三支队伍自上而下,由市局到区县呈立体分布,平时分别履行职责,在专案查办或应急时启动响应机制,及时完成整队待命。
二、推广非现场监管,促进环境监管信息化
根据《处罚办法》有关电子数据的规定,重庆市积极推广非现场执法,强化电子数据采集,加强环境执法的规范化。
一是加强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加大对企业污染源的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建设更新力度,以科技手段强化监管,实现对重点排污单位的实时监测,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二是完善在线监测管理制度。落实《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标记制度的要求,努力推动在线监测设施的布设、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规范在线监控的管理流程,确保监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三是加强监测数据运用。通过把在线监测数据纳入环境监管信息化平台,实现对环境数据的集中管理和分析,为环境执法工作提供重要数据支撑,促进监管的智能化发展。
四是强化电子数据的采集。明确在非现场执法或现场执法过程中因案件需要均应采集电子数据。明确环境执法中的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违法排污事实的数据,包括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明确对于电子数据原则上应提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但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三、构建联动体系,加强环境监管立体化
根据《处罚办法》要求,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涉及行刑衔接、多部门联动、跨区域联动和公众参与等多方面工作,重庆市将进一步做好下列措施。
一是强化行刑衔接工作体系。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部门职责,健全制度。聚焦打击危险废物和在线监测造假等重点领域,把环保行政执法中的勘察评估、从人到案和从案到人的刑事侦查手段、检察提前介入调查取证等措施有力结合起来,构建专业化、精干化的案件查办队伍,为实现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提供坚实保障。
二是构建横向环境监管体系。在中央建设成渝经济圈的大背景下,重庆市和四川省建立了执法监管合作机制,集中在固危废跨区域违法犯罪、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在川渝两地的大足和安岳,潼南和遂宁,荣昌和隆昌,永川和泸州两两配对建立执法监管友好城市,加大交叉执法帮扶力度,从横向构建环境监管体系。
三是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官方网站及时进行环境信息公开和舆情监测,向公众主动发布环境信息,通过“重庆生态环境”、"重庆生态环境执法"微信号等渠道建立公众互动机制,落实举报奖励和内部举报人制度,推动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
四、提供优质服务,不忘环境监管初心
重庆市坚持长远发展、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既为保护碧水蓝天净土寸步不让,也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既要不断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和主动性,又要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互融共进上有所精进,有所作为。
一是将优化环境监管方式作为生态环境执法支撑经济平稳运行的重点举措。全面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整合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强化非现场监管应用,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充分发挥正面激励作用。
二是对企业分类监管,实施精准执法。按照“立行立改、约谈督办、承诺整改、立案查处、移送公安、公开曝光”的“六个一批”的措施,制定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对15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三是坚持“执法+服务”的执法理念。以监管对象所需所急为出发点,积极推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帮扶企业修复环境信用,依法同意缓缴罚款,助力企业发展提质增效。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让守信企业尽享红利、失信企业处处受限。
作者: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解读④ | 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助力基层执法效能再提升
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于2023年7月1日实施,与已实施13年的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相比,《处罚办法》紧跟时代发展,紧密联系执法实际,平衡法律理论与实践需求,进一步为基层执法人员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指明方向,提供遵循。
一是更好适应新形势。《处罚办法》的修订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生态环境系统监测监察执法垂直改革的精神,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的要求,紧密结合各地改革工作的实际,修改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与委托处罚的有关表述,为各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组织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提供依据。
二是更多关注新变化。《处罚办法》的修订是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也是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的重要举措。《处罚办法》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需遵循的基本原则、处罚工作的基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等具体内容系统完整地规定在一部部门规章中,有利于基层执法人员学习使用。如单独增加“信息公开”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两节内容,明确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应记录的内容,进一步细化了生态环境执法处罚过程中贯彻落实“三项制度”的要求。
三是更优解决新需求。《处罚办法》的修订充分考虑地方执法实际,对长期以来基层执法提出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如按照生态环境方面法律法规内容,补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明确“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产整治”“责令限期拆除”“禁止从业”等属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解答了基层执法人员的困惑;规定立案审查期限、决定下达期限等可以延长的特殊情形,解决了基层执法机构办理复杂案件时办案时限紧张的难题;统一法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的适用范围,并提高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组织听证、法制审核以及集体讨论等程序的工作压力,提高了行政处罚效能。
四是更实贯彻新理念。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优化执法方式、转变执法理念、助力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又一新要求。《处罚办法》不仅严格约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也注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中,根据“回避”对象的不同,对执法“回避”审批进行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新增了执法人员对监测(检测)结果的告知义务,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重要生态环境执法证据运用的认同感,减少对该类证据的争议,进而减少复议、诉讼。另外,《处罚办法》中对“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也为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探索审慎包容监管机制奠定了基础。
近年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行政执法和处罚工作的各项规定,努力克服管理事项庞杂而基层执法力量薄弱的困难,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在提升案件查办效能、强化部门联动、落实执法普法制度以及帮扶指导企业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下一步,来宾市将认真组织学习《处罚办法》,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抓学习培训,在“懂”字上下功夫。丰富学习培训的形式和内容,已在《处罚办法》实施前依托执法业务培训班完成全员培训,确保全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均能基本掌握《处罚办法》的修订内容;后续将针对行政处罚各个环节、《处罚办法》各个章节以及修改较多、较为重要的内容,不定期组织专题培训,促进执法人员深入理解修订内涵;在《处罚办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分析、收集基层执法人员实践运用问题,邀请律师、专家进行实地帮扶指导,力争培养一批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查“领头羊”。
二是抓实干实用,在“用”字上下功夫。依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立的移动执法系统和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系统,针对《处罚办法》中现场调查取证、陈述申辩时限、听证范围等新要求新规定,及时调整、修改部分文书模板,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指引。对部分《处罚办法》未明确规定、需要结合地方实际综合考虑的问题,如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时限、下达不予处罚决定相关程序规定等,将及时与司法部门沟通联系,力求达成统一的理解与认识,确保尽职履责的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抓制度保障,在“通”字上下功夫。全面梳理全市现行的生态环境处罚相关程序规定,根据《处罚办法》修订内容,制定出台与地方实际工作相适应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内部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同步更新现场检查要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以及组织听证相关规定,既要保证行政处罚案件内部办理时效,又要保障案件办理质量。
四是抓宣传引导,在“活”字上下功夫。扎实开展各项普法宣传工作,通过“党员服务普法”“日常监管普法”“重点行业专项普法”“送法入企”等常态化普法形式以及其他各类普法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处罚办法》修订情况,营造良好普法宣传氛围,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促进市县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自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将《处罚办法》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⑤ | 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 助力执法规范化建设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处罚办法》提出生态环境说理式执法的要求,对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浙江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总结过去10年来说理式执法文书制作实践,认为说理式执法是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是提高执法能力的现实需要,也是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通过《处罚办法》的贯彻落实,全面、有序地推进说理式执法工作。
一、说理式执法是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的基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做到违法事实和法律规定相一致。
一是坚持法定原则,全面准确援引法条。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适用法律时,应当完整地引用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既要精确引用认定违法事实的实体性法律依据,又要精确引用程序性法律依据。
二是坚持明法析理,适当说明法条。为了让当事人更好理解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说明。执法人员要结合违法事实来说明法律适用,将法律适用的解释贯穿于案情的具体分析当中。
三是坚持三段论,适用逻辑推理演绎。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用三段论的方式来论述违法事实和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达到说理教育的功能。
二、说理式执法是提高执法能力的现实需要
说理式执法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通过说理式执法的要求,可以倒逼执法能力的提高。
一是按证据收集来说清违法事实。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展开事实的说理,对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和违法事实的认定过程等相关证据要全面收集、清楚梳理。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完整叙述所有违法事实,详细阐明违法事实要素,包括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动机、后果等,使当事人比较系统地理解违法事实的本质。
二是按时间顺序来说清案件过程。坚持时间脉络,从人的认知规律角度,按时间“顺序”描述违法事实,使当事人直接、清晰地了解违法事实的成因、过程、后果。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根据“时间”这一核心节点,按行为、情节、后果、动机等基本要素系统地进行调查取证,从而让公众对违法事实有更直观的了解。
三是按证据特性来说清证据运用。从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发,详细说明证据的来源,便于当事人了解证据的调取程序,有利于对处罚决定的接受;从证据的关联性出发,对于证据的说理要坚持全面原则,对单个证据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证明内容;在综合运用多个证据时,要注重论述其关联性,通过叙述不同证据的证明内容,形成完整证据链来证明违法事实。
三、说理式执法是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平原则,执法机关应当向当事人说明行政处罚决定所基于的事实和依据,做到有理、有据、有温度地执法。
一是详细说明当事人意见的采纳。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证据或听证的过程、结论和行政机关是否采纳意见的理由、依据,应当详细阐述,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也应予以说明。
二是细化说明行政处罚的裁量。针对具体的行政处罚,要依据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因素确定罚款额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法定理由和依据;作出从重、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裁量因素选择和考量的过程。
三是规范说理化解执法争议。制作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让当事人明白违法的“事理、法理和情理”,让“理”服人,从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从多年开展说理式执法的实践来看,当事人在收到说理式文书后,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数量大幅下降,改正违法行为的速度快且效果好,行政处罚案件诉讼复议也显著减少。
四、全面有序地推进说理式执法工作
下一步,我们要认真组织学习《处罚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重点推进说理式执法工作。
一是处理好点面结合关系。说理式执法是一项系统性、规范性的工作,建议可以选择某个案由、某个文书开展试点工作,如选择“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案由在调查报告中先行试点开展,待成熟后,逐步在责令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全面展开。一个案由成熟后,可以逐步在其他案由推进。
二是处理好配套制度的基础支撑关系。在行政执法相关文书和证据制作模板中,明确说理式文书的基本构成内容和证据说理运用。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细化修订,使之更加科学、细致。进一步修改完善案卷评查规则,对于主要文书按说理式的要求来设置分值,激励说理式执法的开展。
三是处理好调查取证的先决关系。说理式执法是全链条的说理,最集中体现在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能否制作一份出色的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取决于调查取证是否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调查取证是说理式执法的基础,没有高质量的取证,就不会有高质量的说理式执法。
四是处理好案件调查和案件审查、法制审核的相辅相成关系。《处罚办法》确立查审分离制度,说理式执法既关系前期调查,也涉及后期审查审核。从多年开展说理式执法的经验看,执法和法制要始终维系“蜜月”关系,做到不拆台、不越位、不推诿,有效衔接、真诚沟通、密切合作,才能共同成就一份优秀的说理式执法文书。
作者:浙江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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