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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分享|与水生态有关的环保专项资金政策
水者,何也?
万物之本原也,诸生之宗室也。
党的十八大做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水生态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备受关注。时至今日,水生态仍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且其重要性日益凸显,各级政府也在资金方面颁布了一些扶持政策。今天,将为大家介绍几项与水有关的生态环保专项资金政策,希望在经济低迷的时段能为治水企业提供一定讯息帮助。
1
\ 国家发改委 /
►《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1〕655号)
根据规定,支持范围包括污水垃圾处理、节能减碳、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突出环境污染治理四个方向,对支持地方项目的资金采用打捆下达方式。
污水垃圾处理
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城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
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等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30%、45%、60%、6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
城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20%、25%、25%控制。
节能减碳
重点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煤炭、焦化、纺织、造纸、印染、机械等重点行业节能减碳改造节能减碳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
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
支持各地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节约项目建设等。
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其中,秸秆(农林剩余物)综合利用项目、海水淡化工程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控制。
突出环境污染治理
重点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治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及重大环保技术示范等。突出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
2
\ 财政部 /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支持范围
1、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2、开展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
方式分配
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的奖补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工程总投资10亿-20亿元的项目奖补5亿元;工程总投资20亿-50亿元的项目奖补10亿元;工程总投资50亿元以上的项目奖补20亿元。
用于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的奖补资金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分配。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工程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奖补3亿元。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奖补资金根据各省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损毁面积等因素确定,同时考虑各省财政困难程度,并根据资金使用绩效等对测算结果进行调整,体现结果导向。各省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损毁面积因素,由自然资源部负责提供。
3
\ 财政部·城乡建设部 /
►《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1〕144号)
支持事项
1、海绵城市建设示范;2、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
分配方式
海绵城市建设示范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示范城市。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共同印发申报通知,通过组织专家资料审核、现场公开评审,确定年度入围城市。中央财政对入围城市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分别为地级及以上城市:东部地区9亿元、中部地区10亿元、西部地区11亿元。县级市:东部地区7亿元、中部地区8亿元、西部地区9亿元。
海绵城市建设示范2021年起分批启动,每批次实施期限3年,到2025年底全部到期结束。
中西部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中西部省份上报确定的3年建设任务投资额,按因素法分配资金,并按照相同投资额中西部0.7∶1的比例,对西部地区给予倾斜。因素法分配公式为:某省份年度获取资金额度=年度资金总额×某省3年建设任务总投资额×中西部调节系数/Σ(中西部省份3年建设任务总投资额×中西部调节系数)。
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2018年启动,2021年底到期结束。
4
\ 生态环境部 /
►《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支持范围
1、流域水污染治理 2、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4、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5、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 6、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安排用于支持能力建设的资金数不得超过防治资金下达数的5%。
分配方法
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资金分配以水质优良情况、水生态修复任务、水资源贡献情况为分配因素,具体权重分别为:40%、30%、30%。
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引导资金的分配因素和权重,按照《关于印发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财资环〔2020〕20号)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除以上两项规定外,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其他防治资金以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等任务量为因素分配,分配权重分别为30%、25%、30%、15%。
初步测算结果可结合资金使用和管理、生态环境改善成效等情况进行调整,体现结果导向,调整资金数不超过资金总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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