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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下环保重锤 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力度大
水是大地的血脉,是一切生命之源。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精神、新要求,在立法领域得到紧锣密鼓的贯彻落实。6月22日,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再次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关于实行河长制的规定,对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加强农业与农村水污染防治,健全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加大对水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在当天的分组审议中,委员们进行了热烈讨论,并希望该修正案能够尽快完善并颁布实施,为解决现存的比较突出的水污染问题和水生态恶化问题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建立河长制——
从流域治理的总目标,分解各级各段河长的责任,并加强全流域治理的协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在向大会作报告时说,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草案应当体现建立河长制的精神。为此,二审稿增加了一条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二审稿增加了关于实行河长制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水环境监测制度,符合当前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沈跃跃副委员长说。艾力更依明巴海副委员长表示,河长制把小河、大河、湖泊管理责任全都覆盖,有利于依法落实监管责任。
包克辛委员认为,河长制的做法是我们国家基层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实践中的一种成功探索,群众非常拥护,亲切地将其责任人称之为“河长”,这个称谓通俗、形象、接地气,但是把“河长”上升为法律语言似乎不太合适。因为今后还可能将这条经验推广到对海域、海岸、大气、土壤等方面的环境保护和治理,如果法条上都给起个通俗的名字,也不好办。所以建议将这个说法改为“省、市、县、乡应建立责任制”。
“把河长制写进了水污染防治法,这一条写比不写好。”方新委员说,但是,江河水污染治理还要讲流域的治理,现在赋予江河水的功能太多,包括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生态用水,同时又有各个省市县辖区的切块,把一条流域条块切割了。河长制只能在管辖地段防治水污染,但是对全流域管不了。建议在这一条前面加上一款,坚持流域治理,然后才是河长制。从流域治理的总目标,分解各级各段河长的责任,并加强全流域治理的协调。
加强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
既是要事,也是难事,应纳入到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中来考虑和推进
在审议中,如何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成为委员们的关注焦点。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的关键是源头治理,因此,建议将防治要求延伸到化肥、农药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的制定环节。对此,二审稿新增规定: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来源:农民日报